索??引??号: 13511/2025-0159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
承德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司律罚决〔2025〕1号
当事人: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身份号码:**************,律师执业证号:*****************,住址:****************。
根据年检考核中发现问题线索,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对你私自接受委托及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案件4件,后为逃避处罚在律师事务所实地年检考核时向承德市司法局提供检查当天现补批办单3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关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的规定。
有关事实证据有: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统一受案登记表;裁判文书;陈**、双桥区**果蔬店、张**、承德**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袁**提交的案件情况说明;案涉批办单3份(委托人分别为陈**、双桥区**果蔬店、张**);张**的询问笔录;袁**的询问笔录1;王**的询问笔录;陈*的询问笔录;袁**的问询笔录2;案涉发票3张(委托人分别为陈**海、**物流、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及《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裁量基准》(冀司发〔2023〕23号)第6条、第12条规定,对你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司法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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